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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选聘法律顾问单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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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4-17 访问次数:1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7〕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72号)精神,现向社会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作为我厅法律顾问单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律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在乌鲁木齐市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的律师团队,能够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熟悉行政法理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行政协议、信息公开、民事合同等合法性审核业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

5.遵守相关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和保密教育。

6.在签订合同前三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服务团队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服务团队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熟悉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代理过政府部门行政诉讼案件并取得良好业绩,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2.服务团队至少包括5名以上执业律师,并指定其中2名律师主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律事务。合同期内不得因律所原因变更服务团队人员。

3.服务团队成员应熟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普法宣传等领域具有较强服务能力。近三年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在业内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二、工作职责

(一)受聘律所工作职责

1.根据委托为立法项目、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案件、重要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参与决策前的法律调研、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

2.对拟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3.每年根据委托代理和出庭应诉不超过5件行政(民事)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非诉讼事务。

4.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每年代拟不超过10份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执行书等)。

5.参与处理涉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6.参与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仲裁、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协助化解各类涉法矛盾纠纷。

7.参与合同、协议等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文本。

8.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

9.为日常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

10.服务团队律师每周至少1天进行现场咨询服务。

11.安排1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常驻服务。

12.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及普法教育。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法律实务培训。

13.出具年度法律服务报告。

14.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受聘律所权利义务

1.受聘律所有权在受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律顾问单位名义开展工作,但不得有损于委托方的形象、利益和权益,不得利用委托方法律顾问单位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2.合同期满前,应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履职考核。

3.合同期满后3年内,受聘律所及其执业律师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代理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所属事业单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信访及其他涉法事务;不得利用履职期间获取的涉密信息、工作便利为冲突方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4.服务期限、法律顾问费以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通过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三、服务期限和费用

(一)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不超过13.5万元。

(二)服务期限1年。合同履行期间,受聘律所未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约定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报要求

(一)参加选聘须以律所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材料须由律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简洁明了,具体包括:

1.律所注册资料(复印件)、人员规模、主要业务领域等基本情况。

2.律所主要业绩,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开展相关法律事务的业绩。

3.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以及服务团队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件、资质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重点介绍有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业务专长等,团队成员名单及其材料一经报送,非必要不得更换。

4.根据本公告关于基本条件、工作职责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与承诺工作完成量。

5.律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一式4份)应装订成册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纸质材料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广场联合大厦a座23楼2320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jtfgc2020@163.com。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律所基本情况、以往业绩、服务团队构成、承诺工作量等情况择优评选。如有需要,将邀请候选律所进行现场陈述。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选聘结果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未入选者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唐努尔联系电话:281716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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